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行政案件、公安機關的概念和范圍]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五條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
第七條 [保護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利原則]
第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保密義務]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行為規(guī)范]
第二章 管轄
第十條 [地域管轄]
第十一條 [網絡違法案件的管轄]
第十二條 [行駛中的客車上發(fā)生的案件的管轄]
第十三條 [級別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共同管轄]
第十五條 [指定管轄和直接辦理]
第十六條 [鐵路、交通、民航、林業(yè)和海關緝私相關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 [回避決定權限]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的時限]
第二十二條 [指令回避]
第二十三條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回避]
第二十四條 [回避決定前后,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辦理行政案件工作內容]
第二十五條 [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是否有效]
第四章 證據
第二十六條 [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十七條 [依法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及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
第五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六章 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八章 聽證程序
第九章 行政處理決定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十二章 執(zhí)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章 案件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