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201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年12月25日)
專論
關于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的幾個問題
新聞發(fā)布稿及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新聞發(fā)布稿
規(guī)范民事訴訟秩序促進公正高效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答記者問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起訴與反訴應提供的證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條文主旨】
【條文釋義】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法條鏈接】
第二條 指導當事人舉證及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條文主旨】
【條文釋義】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法條鏈接】
第三條[自認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
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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