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結構規(guī)范化研究》是從立法學的角度來界定法的結構的,即法律文本的結構。從我國現行規(guī)范的法律文本來看,法的結構包括法的名稱、法的題注、法的目錄、法的序言、法的正文、法的附錄這些內容,但法的正文還可以分為法的總則、法的分則、法的附則三個部分。其中,法的總則結構從其內容與形式結合的角度來看,包括立法根據條款、立法目的條款、法的原則條款、法的效力條款、法的主管部門條款以及法的定義條款等;法的分則結構從其內容與形式結合的角度來看,包括權利條款、義務條款、獎勵性條款、行政許可條款、行政強制條款、法律責任條款、救濟條款、授權立法條款、準用性規(guī)定條款等;法的附則結構從其內容與形式結合的角度來看,包括法的解釋權條款、法的過渡條款、法的生效條款、法的廢止條款。當然,這里要說明,因為制定主體的不同、法所調整的對象不同、法的效力等級不同、法的性質不同等,法的結構就會產生這樣的狀況: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都具有以上規(guī)范結構,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結構都具備以上列舉的條款。在一些法律文本中,可以有部分結構缺失,可以沒有一些條款,但沒有或缺失并不妨礙法律文本的規(guī)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