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其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勞動爭議的解決都要受到《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勞動行政法規(guī)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嚴格規(guī)制。其中,《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基本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和其他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基本程序?!秳趧雍贤ā贰秳趧雍贤▽嵤l例》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生效實施標志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博弈已經從立法層面上升到了實踐層面。由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往往不具備相應的勞動合同與勞動法律知識,致使訂立的勞動合同在形式上不夠完備,在內容上存在漏洞,在用語上不夠規(guī)范,在效力上發(fā)生爭議,在理解上產生分歧。加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簽約、履約、解約的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由于部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不依法用工、不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制度、不依法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和勞動保護、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不依法進行勞動管理、不依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不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以及不依法解決勞動爭議,從而引發(fā)了一系列勞動合同糾紛與糾紛解決中的法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