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陸民法傳統的歷史解讀:以羅馬法與自然法的演進為主線》作者以為,羅馬法與自然法相結合的“羅馬—自然法”傳統更為全面地概括了整個歐陸民法傳統的精神。民法傳統,作為歐洲制度文明的重要代表之一,其內在的觀念和方法論模式恰恰是由于羅馬法與自然法哲學在歷史上長期不斷的互動和交融的結果。單純依靠羅馬法,不可能達到《法國民法典》乃至《德國民法典》的理性程度;反之,單純依靠自然法,則不可能發(fā)展出如此浩翰而又精巧的實用規(guī)則。只有將羅馬法的經驗傳統與自然法的理性精神結合起來,才可能發(fā)展出近代歐陸的民法體系。在整個歐陸民法的發(fā)展歷程中,羅馬法與自然理性始終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二者構成了歐陸民法發(fā)展史上一對經典的矛盾范疇,經驗與理性的互動貫穿著歐陸民法史的始終。所謂的“羅馬—自然法”傳統也代表著一種內化在羅馬法傳統當中,并且與羅馬法經驗緊密結合在一起的自然理性觀。這種自然理性觀,也可以理解為“私法中的自然法觀念”或“私法的精神”,較之于影響公法的自然法學說而言,此種自然理性觀除了具有不斷強化的理性主義色彩之外,它還具有著明顯的現實主義和傳統主義的傾向以及與生俱來的衡平氣質和“統一化”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