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是社會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在商品交換中自發(fā)出現,從最初的天然海貝、布帛等實物貨幣逐漸發(fā)展到金屬鑄幣,成為完整意義上的貨幣。貨幣既然是商品交換的自然產物,那么最初的貨幣便應是私人制造的。可是它一旦產生后,制造權就逐漸收歸于中央政府,政府控制貨幣的鑄造、發(fā)行和流通權。這種由政府直接控制發(fā)行的貨幣就是“法幣”,即國家以法令形式規(guī)定形制、成色、重量的標準本位貨幣。在金屬貨幣時代早期,貨幣本身的價值與它所代表的價值基本一致,鑄幣者得不到額外的差價收入。然而,當它逐漸由稱量貨幣發(fā)展到鑄幣以后,在長期的發(fā)行和流通過程中,人們漸漸發(fā)現,貨幣本身的實際價值即使低于它的面值,同樣可以按照面值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于是,為謀取造幣的短期利潤,貨幣發(fā)行者開始降低貨幣的金屬含量和成色,超值發(fā)行。這樣,鑄造貨幣就成了有利可圖的事業(yè)。既然鑄造貨幣可以獲取利潤,就使得一部分“趨利之徒”不顧政府的禁令而冒險進行私鑄。 在我國古代曾被作為貨幣使用過的物質很多,比如金、銀、銅、鐵、鉛、錫、紙,甚至絹帛、鹿皮等,其中銅錢、鐵錢、紙幣和白銀都曾作為主要的流通貨幣被使用過。 本書涉及的主要是銅錢、鐵錢和紙鈔的作偽問題。貨幣有法幣和非法幣之分,非法幣中又有合法和非法兩類,一是在政府允許下,即所謂“放鑄”時期民間所制造的貨幣,還有一類則是某些人私下違法制造的貨幣。本書所探討的“偽幣”,指的便是后一類,即政府所明文禁止的非法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