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法外說法》一書的姊妹篇,原先按照我的設想是一同收入《法外說法》。法律出版社的蔣浩先生向我提議分拆兩本為好。思索許久,接受了蔣浩的建言,遂有本書,命名為《書外說書》,以便與《法外說法》之書名對應也。收入本書的主編序,是我所作的序中的重要內容。要說起來,主編序既不好歸入自序,又難以歸入他序。自序是為自己著作所作之序,他序是為他人著作所作之序,主編序兩者皆非也。這里主要涉及主編之著作在學術成果中的定位。大概古代是沒有主編著作這種形式的,“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在這種文章關乎其心的情形下,重文如命,惜字如金,文章必是一人之所寫。當然,古代也有總編纂之類的.官職,清乾隆年間的紀曉嵐不就是四庫全書的總編纂么?當然,四庫全書的編纂已經不是為文,而是羅織文網的一種工作,因而總編纂是一種官銜,也是十分正常的了。著作的合著,大約是近現(xiàn)代興起的風氣,——一種貶褒不一的文風。當然,正經八百的合作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專門規(guī)定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該條第1款規(guī)定:“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因為,法律是認同合作作品這一著作形式的。當然,可合作的文章一定是不會關乎其心的。因為“心同此理,理同此文”實在太難。心之彼此之分,如同山之南北之隔也。在這種情況下,兩個人甚至兩人以上,要如同一個人思考那樣創(chuàng)作成文,若無“心有靈犀一點通”的奇跡,確平其難。我記得一個知名作家說過,我從來不買合著的書,更何況主編之書。在賀衛(wèi)方教授主持下的《中外法學》據(jù)說有一條不成文的選稿原則:通常不發(fā)表二人以上的合作論文。如此說來,在學術創(chuàng)作領域,是重獨而輕合的。獨者,獨立創(chuàng)作也;合者,合作創(chuàng)作也。不過,合作創(chuàng)作在當今學術活動中畢竟還是存在的,不論你對它是一種什么態(tài)度。在時不我待、精力不濟的情況下,眾人拾柴火焰高,合作還是能及時地出成果,并且出大成果的?,F(xiàn)在學術活動中不是都以工程命名,提倡造大船么?以一人之力大概只能刳木為舟,造大船非有眾力加工不可。因此,在這種學術風氣之下,我雖然自己也不怎么買合著或者主編的書,至少買時要掂量掂量,但是自己還是主編了一些書。在這些主編的書中,有些是自愿為之,投入精力不少;也有的是受出版社之請,勉力為之。我是從采不把這些主編的著作當作自己主要學術成果的,因為我深知,沒有一本傳世的經典之作是主編,至合著出來的,它不能成為一個學者的代表作。當然,既掛主編之名,多多少少總是要盡一份心的,因而為主編的書寫序,就成為主編的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為那些烏合之書打上主編的個性化印記的惟一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