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啟蒙運動總論一、啟蒙時代的政治與社會王朝國家(dynasticstates)18世紀大多數君主國和帝國的統治形式。這些國家中有許多領地屬于一個統治者,其身份是該地區(qū)的國王或女王、公爵或女公爵、大公或女大公。因此,一個王朝國家能否統一,取決于這些享有繼承權的統治者個人。這些地區(qū)的統一僅僅意味著由同一個統治者來統治它們。例如,蘇格蘭和英格蘭在17世紀成為一個王朝國家,當時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繼承了英格蘭王位,因此他也成為英格蘭國王詹姆斯一世。在法國,享有繼承權的統治者是中法蘭西的國王,但他也以伯爵的身份統治著普羅旺斯。在哈布斯堡帝國,君主是奧地利大公兼匈牙利國王;在普魯士,統治者是普魯士國王兼勃蘭登堡選帝侯。在一個王朝國家內,各個分散的領地保持著許多獨特的法律、風俗和特權。這些決定了該地與統治者的關系。例如,法蘭西中部的法律在普羅旺斯就不適用。因此,那些希望實現中央集權化和統一國土的統治者,在其疆域內必須應對各種紛雜的障礙。在整個歐洲,18世紀的君主試圖統一和整合王國內分散的地區(qū)。他們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又都受到傳統的地方勢力和特權的限制。較之以前,18世紀的王朝國家的確更加中央集權化了,但是它們仍然不是、也絕不應被認為是19世紀統一的民族國家。我們必須記住這種國家的特殊性質,這樣才能了解這一時期的政治沖突,以及法國革命引發(fā)的歐洲激進的改革。參見絕對主義君權神授(divineCghtofking)17世紀時用來為絕對君主制辯護的政治理論。法國的天主教主教波舒哀對這一理論做了最清晰和最著名的闡釋。他在一本教誨法國王位繼承人的書中明白地表述了自己的思想。這本書名為《以圣經為依據的治國之術》(1679)。書中把《圣經》、法律與傳統政治理論的觀點,與當時的絕對主義理論家的思想融為一體。這一理論的基點是把宇宙的上帝比作王國的國王。根據基督教神學,上帝是宇宙的創(chuàng)造者和萬物之王。上帝廣被四海,創(chuàng)造萬物。上帝獨享一切權力,卻并不專橫。上帝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同樣,在一個王國之內,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王是神圣的,就像一家之主的父親一樣進行統治。他的統治也是絕對的。所有的權威,無論是立法、司法或行政,都出自于國王。他的權威不能被其他個人或團體分割或分享。這并不意味著國王可以專橫。國王像上帝一樣,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所束縛。這樣的話,法律的基礎是自然法,即具有正確的理性和自然的衡平(不能與平等相混淆)。但是,自然法當然是上帝所創(chuàng)造的上帝的法律。就這樣,波舒哀從上帝開始,又巧妙地將論證轉回到上帝那里。他得出的結論是:國王的絕對權威來自上帝本身;國王通過法律進行統治,這體現出上帝創(chuàng)造的事物的自然秩序。波舒哀用歷史的淪據來支持君權神授理論,并訴諸于實際的個人利益。例如,他宣稱君主制是最古老、也是最常見的統治形式。而且,君主制是最好的統治形式,因為它是避免紛爭的最佳保障。君主制確保臣民享有最大的自由,因為這種自由不是參與統治,而是受到保護以免遭壓迫和剝削。波舒哀的君權神授理論支持了路易十四的絕對主義統治。但是,隨著18世紀的來臨,以及有關自然和宇宙的世俗觀念的發(fā)展,絕對主義開始需要其他形式的支持。這種支持不僅來自世俗的自然法理論,也來自功利主義和人道主義的理想,從而把絕對主義的君權神授理論轉變?yōu)殚_明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