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學說的要素(法律科學經典譯叢)》選編了默克爾在一般法學說方面的三篇代表作。《論法哲學與“實證”法律科學及其總論之間的關系》確立了一般法學說的任務,即尋找法的基本組成要素、法律規(guī)整領域的結構要素,承擔起“實證”法律科學之總論的角色。《一般法學說的要素》和《法學百科全書總論(一般法學說)》則初步構筑起一般法學說的內容體系,包括“客觀法”“法律關系(主觀)法”和“法的適用與法律科學”三個部分。它們指明了一種不同于傳統(tǒng)法哲學的新路向,那就是以實在法為主要研究對象,以形成法教義學的總論為鵠的,以構造法學基本概念體系為內容的形式—結構主義傾向的法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