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者爭端解決機制是當前應用非常廣泛同時也是引起爭議非常多的一項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機制。傳統(tǒng)海外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主要是通過協(xié)商,外交保護和國內法院等途徑解決的,而國際投資法中的ISDS機制允許投資人將國家起訴至一個獨立的國際仲裁庭尋求賠償訴求,賦予了投資者在投資仲裁中幾乎等同于國家的法律地位。鑒于國際投資法治的發(fā)展帶有很大程度的政治和歷史背景,導致國際投資爭端裁決的結果造成了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權益失衡,投資仲裁裁決缺乏一致性和可預測性,對東道國公共政策的管制權造成寒蟬效應,同時也危及第三方當事人的權益。因此,ISDS機制遭受眾多指責,改革ISDS的呼聲也日益增多。本書主要介紹國家投資者爭端解決的國際情況和中國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