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共12章113條,重點內容如下: 縣級政府應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yī)。 對造成人畜共患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利用野生動物應先檢疫,人工捕獲野生動物檢疫合格后方可飼養(yǎng)。 縣級以上政府應在特定區(qū)域禁止畜禽活體交易。 犬只管理主責在地方政府,省區(qū)市應制定飼養(yǎng)犬只防疫管理具體辦法。 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納入動物防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