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工作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當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個方面的制度:投融資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購重組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這一體系。2005年,我國公司法修訂并重新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隨即出臺《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主要解決了新舊法銜接適用的問題。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臺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主要解決了股東出資糾紛和公司解散清算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均屬于投融資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疇。隨后,以股東權利保護和公司治理為主題,最高人民法院著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以下簡稱《解釋》)。為正確適用公司法,審理好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yōu)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糾紛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2次會議討論原則通過了《解釋》,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督忉尅钒?7條規(guī)定,主要內容為:完善決議效力瑕疵訴訟制度;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規(guī)范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完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等五個方面內容。本輯收錄了關于《解釋》的新聞發(fā)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就《解釋》答記者問文章,對于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提供了有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