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未成年人民事訴訟專門程序是落實《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規(guī)定的兒童利益更大化原則、聽取兒童意見原則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提升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途徑。如今,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發(fā)達國家普遍在其關于兒童權利和家事訴訟的相關法案中都針對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規(guī)定專門的處理程序,而我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也已經在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設中開始不斷關注這一問題。相比于普通民事糾紛,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關系糾紛,構建此類案件專門程序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眼下當前糾紛,而是更大程度地修復發(fā)生破裂的身份關系,為涉案未成年人的未來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的生活環(huán)境。因此,無論是傳統(tǒng)少年司法的福利模式和正當限序模式,或者是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義模式和職權主義模式都不能更大限度地適應這一目標,而應當構建專門的合作主義模式。此外,為彌補涉案未成年人在訴訟能力上的弱勢地位,應當建立、完善專門的訴訟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檢察支持制度、社會觀護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并且在案件辦案過程中的訴前強制調解程序、聽取未成年人意見程序、特別執(zhí)行程序等方面有所創(chuàng)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