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yè)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guī)報告制度?!?/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