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是私法,破產原因制度是破產法的關鍵,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是破產法的核心問題。破產法的宗旨在于債權人整體權益最大化,兼顧債務人救濟,同時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前二者是破產法的直接調整作用,后者為間接調整作用。現行破產法建立了市場驅動模式、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債務人財產概念、共益?zhèn)鶆罩贫群推飘a重整制度等現代化破產法律機制,推動我國破產立法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階段。然而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定位、破產管理人的行為標準、破產免責制度如何建設、待履行合同處分規(guī)則等問題仍亟待解決。破產法為市場經濟提供法制化的退出機制,同時其功能發(fā)揮依賴于市場機制的發(fā)達程度,完善我國市場經濟建設是實現破產案件“去行政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破產法條文較少、破產法原則尚在學界討論中、司法解釋不足,影響著破產司法實踐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