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今,有限合伙已日漸成為諸多PE組織形態(tài)的重要選擇,但是對于有限合伙制PE這一舶來品,當前理論界更多停留在探討有限合伙作為PE組織形態(tài)的正當性及可行性上。然而,資本市場的有限合伙制PE風生水起,這使得我們不得不把視角轉向有限合伙制PE的商業(yè)模式的治理結構之中。而更為關鍵的則要從有限合伙制PE的兩大主角即LP和GP的角度出發(fā),全面考察當前LP與GP之間的博弈,并明晰其是如何體現(xiàn)在有限合伙制PE治理,主要是治理結構、權利機制、約束機制、激勵機制、責任機制及治理的制約等因素中?;诖?,剖析有限合伙制PE治理存在之缺陷及其成因,進而提出完善有限合伙制PE治理之具體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