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制度是我國政府為保障教師具備基本的從業(yè)素質,對教師資格進行審查許可的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人員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崗位的法定前提條件。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教師隊伍建設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教師隊伍建設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1993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guī)定“國家施行教師資格制度”,并對教師資格認定辦法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1995年12月,國務院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認定辦法進行了明確和細化;1996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授權,原國家教委頒布《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對部分在職教師的資格認定規(guī)定了過渡性安排;2000年9月,教育部頒發(fā)《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進行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操作性規(guī)定。至此,我國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基本形成。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開全國教師資格實施工作會議,標志著我國教師資格制度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根據(jù)規(guī)定,教師資格制度全面實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持有教師資格證書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建立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具備教師資格者不能從事教師職業(yè).根據(jù)《教師資格條例》及相關文件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任何符合條件的公民,包括社會人員、高校畢業(yè)生等均可申請教師資格。國家鼓勵非師范類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到中小學或職業(yè)學校任教。因此,只要中國公民通過教育、培訓和自學具備了教師的基本素質,達到了教師認證的標準,都可以取得教師資格。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