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言
1.1 研究背景與目的
1.2 研究對象的界定
1.3 研究進路與方法
2.法官懲戒的基本理論
2.1權力制約的內在需求
2.1.1 防治法官職務腐敗
2.1.2 約束法官職務外行為
2.1.3 強化法官個人責任感
2.2 司法獨立的外在保障
2.2.1 防止法外干涉
2.2.2 確保程序自治
2.2.3 維護法官權益
2.3 法官懲戒的一般要求
2.3.1 懲戒事由的行為化
2.3.2 懲戒主體的專一化
2.3.3 懲戒程序的司法化
3.法官懲戒的域外比較
3.1 懲戒主體
3.1.1 立法性機構
3.1.1.1 美國國會與州議會
3.1.1.2 日本國會
3.1.2 司法性機構
3.1.2.1 美國聯(lián)邦巡回區(qū)司法理事會
3.1.2.2 德國聯(lián)邦及州紀律法院
3.1.2.3 日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
3.1.3 專門性機構
3.1.3.1 美國州法官行為委員會
3.1.3.2 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
3.1.3.3 法國司法官高等委員會
3.1.4 社會公眾
3.1.5 小結:四國法官懲戒主體的特點——誰有權處罰法官
3.2 懲戒事由
3.2.1 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與司法權威的行為
3.2.1.1 美國聯(lián)邦法官的叛國、賄賂或其他嚴重犯罪及不法行為
3.2.1.2 美國州法官的貪污腐敗、玩忽職守、弊政、犯罪及不法行為
3.2.1.3 德國法官的“違憲”行為與故意犯罪行為
3.2.1.4 日本法官明顯違反職務上義務和嚴重喪失法官威信的行為
3.2.2 一般性損害司法公正的違法、違紀或不當、不良行為
3.2.2.1 美國聯(lián)邦和州法官違反司法行為準則的不當行為
3.2.2.2 德國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
3.2.2.3 日本法官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或有辱法官品行的行為
32.2.4 法國法官的紀律錯誤行為
3.2.3 小結:四國法官懲戒標準的特點——法官不能犯何種錯誤
3.3 懲戒程序
3.3.1 彈劾程序
……
4.法官懲戒的中國實踐
5.結語:一個系統(tǒng)工程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