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研究》主體結構為導論、正文和結語三大部分。導論部分對《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研究》的選題理由作了簡要闡述:刑事訴訟發(fā)展的歷史是以人權保障為指導思想的歷史。人權保障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改革和完善的主題、展開的線索和基本的指導思想。人權的核心是權利,權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述。只有充分地保障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才能充分地體現(xiàn)被追訴人的利益。被追訴人利益優(yōu)先選擇是構建刑事訴訟人權保障機制的基礎。人權保障已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改革的出發(fā)點和目標。正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內容概括如下:第一章,闡述了人權保障與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基本內容。本章概括地考察了人權的基本內容:人權的概念;人權的歷史演進及重要的人權思想;人權的基本屬性、主要分類和主體。本章簡要地論證了人權、法制與法治的關系,并概括地闡述了刑事訴訟中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必要性。第二章,總結了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權利的分類和提出了對其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界定了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主體;從不同角度對被追訴人的權利進行了分類;概要地對我國被追訴人人權保障與刑事訴訟國際人權準則進行了比較,并指出我國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人權保障制度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人權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三章,分析了刑事訴訟目的與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問題。本章首先指出: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過分地強調了刑事訴訟法的工具性。懲罰犯罪歷來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刑事訴訟目的單一。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對于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沒有給予同等的重視。然后用平衡原則的理念論證了刑事訴訟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對立統(tǒng)一的辯證關系,二者之間應當實現(xiàn)適當平衡。只有這樣,刑事訴訟的目的才能完整實現(xiàn)。本章最后闡述了為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我國刑事訴訟目的的轉變。第四章,論證了刑事訴訟結構與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問題。本章首先指出,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結構仍然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然后闡述了刑事訴訟結構平衡的基本要求:控辯平等、控裁分離和裁判中立,并對上述三者與被追訴人人權保障的關系進行了論證。在本章剖析了我國刑事訴訟結構在保障被追訴人人權方面的缺陷之后,作者提出了以被追訴人人權保障為核心的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完善和修改的見解,并就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相關制度和原則作了簡要的介紹和分析。第五章,論證了正當法律程序與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問題。作者認為,正當法律程序應貫穿刑事訴訟的始終,它在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章對正當法律程序在保障被追訴人人權方面的歷史發(fā)展脈絡、基本內涵的延展和在國際社會的發(fā)展趨向進行了概要的介紹;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為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所做的調整和改革進行了梳理。針對中國在建立正當.法律程序過程中的問題,作者提出了為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構建中國的正當法律程序的設想。第六章,論證了被追訴人人權的憲法保護問題。本章首先剖析了人權與憲法、憲法與刑事訴訟的辯證關系,并得出結論:刑事訴訟法集I中地反映了憲法的精髓——“對權力的限制和對權利的保障”;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適用法和人權法。本章用比較的方法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被追訴人人權保障的憲法立法例,為建立中國的被追訴人的憲法人權保障機制提供了參考。本章最后簡要地分析了被追訴人權利在我國憲法中的缺位,指出被追訴人權利憲法化的必要性,并對中國應憲法化的被追訴人的權利進行了簡要的分析。第七章,探討了被追訴人權利救濟的理念與方式,把被追訴人權利救濟的方式劃分為憲法救濟、刑事訴訟程序內救濟和刑事訴訟程序外救濟等三種基本方式。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這三種基本的救濟方式進行了簡要的介紹,并重點分析了刑事訴訟程序內救濟中的程序性制裁的主要內容,提出了完善我國程序性制裁機制的構想。結論部分指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是一個涉及許多方面的極其復雜問題,應當在全球文化背景下審視和探討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二、創(chuàng)新之處從人權的基本理念、人權與法治的辯證關系以及刑事訴訟中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必要性入手,從層次性(被追訴人權利的憲法保障)、靜態(tài)(刑事訴訟結構)和動態(tài)(正當法律程序問題)等多角度討論了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人權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