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總論(修訂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應不應當有一部市場交易領域內的基本法,回答是肯定的,我們認為應當有一部這方面的基本法。但是,為什么至今還沒有呢?甚至連要制定這方面的基本法的動向也不明顯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長期以來我們沒有進行市場經濟的建設,現(xiàn)在雖然采取了市場經濟的體制,但剛剛起步,還很不成熟,因此,缺少市場交易法賴以脫穎而出的市場經濟的市場交易實踐。二是缺乏與市場交易法相適應的科學、先進的理論支撐。其表現(xiàn)之一是研究的方法跟不上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步伐,長期以來習慣于用陳舊的、簡單的商品經濟的思維,來對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市場交易的法律;重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各個分支領域的所謂“實務”研究,往往陷于對法條的注釋性的解說,而缺乏系統(tǒng)的、從市場交易客觀規(guī)律的高度抽象出市場交易實踐中的一般理論。表現(xiàn)之二是研究觀念的落后,集中表現(xiàn)為缺乏主體意識,習慣以特別法的觀念研究“特別法”的主張居于主導地位,這就無法擺脫特別法的思維定式,只能在近代商法的框架內游移、徘徊,難于迎頭跨入現(xiàn)代商法的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