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認的說法是外交保護的理念出現于1758年艾米爾·德·法泰爾的經典《國際法》教科書中。在這本教科書中,法泰爾指出“誰虐待一個公民也就問接地傷害了他的國家,而后者必須保護該公民。他進一步提到,基于主權者之間的平等,每一主權者都要尊重其他主權者對自己領土的管轄權,不能隨意介入本國國民在外國領土上的訴訟,為國民提供保護,除非后者在訴訟中無法得到公正的判決或得到根本就是不公正的判決,或訴訟中程序規(guī)則得不到遵守,或外國人在該國領土上遭受歧視。這個理論的邏輯是清晰而令人信服的,但是在外交保護的早期實踐中,由于國際法與國內法體系之間的差異以及對國際法準則在理解上的偏差,導致了實踐中兩種不同做法間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