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人類的共性,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價值。但是,歷史和現(xiàn)實告訴我們,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為所欲為,而是相對的、受制約的。個性自由從一開始就受到來自兩個方面的制約:一是自然規(guī)律,二是社會規(guī)則(秩序)。逾越這兩者的行為,都不可能嘗到自由的甘果。法,作為人類選擇、接受、沿襲下來的一種文化現(xiàn)象和社會規(guī)則,自產生之日起便與人們獲取或喪失自由息息相關。對于法和自由的關系,先哲們有過許多至理名言。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過:“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仆?!苯▏鴨⒚伤枷氪髱熋系滤锅F進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瘪R克思對此則闡述得更為明確,他說:“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guī)范,在這些規(guī)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笨梢?,人們要獲得真正的自由,就應該學習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來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