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對“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標準問題進行的探討和研究。認為從漢到唐中國法律的變化到定型,主要受漢武帝獨尊“儒術”的影響。而這個“儒術”,其基本概念的內涵和學說體系屬于陰陽學。董仲舒雖打著儒家旗號,但他實際上已基本脫離了先秦儒學的傳承體系。本書回顧了中國法律儒家化研究的主要成就、論爭和存在的問題,深入討論和闡釋了孔、孟、荀和董仲舒的思想體系以及他們之間的差別和聯系,并從主張法治還是禮教,主張重刑主義還是恤刑主義,主張一斷于法、法不阿貴還是刑分等級和刑不上大夫,考察了從漢到唐中國刑律的發(fā)展變化,對中國刑律的所謂“儒家化”的標準,從規(guī)范和經驗兩個方面進行了概括和總結,提出了獨到的中國刑律儒家化的規(guī)范標準和經驗標準。對于中國刑律的儒家化問題,自瞿同祖先生20世紀40年代《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出,在學界形成廣泛共識,目前對此問題盡管仍有不同意見,但在一般通用教科書和法史學科的話語中被廣泛采用。但什么叫“儒家化”?“儒家化”這一概念的內涵是什么?或者說“儒家化”是否應該有一個規(guī)范的和經驗性的標準,目前學界尚缺乏專門系統(tǒng)的論證和研究。本書一方面從魯儒學和齊儒學的思想體系出發(fā),一方面基于從漢到唐中國刑律的發(fā)展變化,對中國刑律的所謂“儒家化”這一概念問題進行了規(guī)范研究和經驗研究,嘗試對中國刑律的儒家化這一概念或標準問題作出概括和定義。本文形成的主要觀點和結論是:先秦儒學(孔、孟、荀)思想觀念和主張的最集中概括是“仁、義、禮”?!叭省⒘x、禮”是先秦儒家思想體系的核心或理論基點。所以,所謂中國刑律儒家化問題本質上應該是“仁、義、禮”這些儒家核心觀念及其相關主張在中國刑律的發(fā)展和變化中逐漸貫徹和落實問題?!叭省⒘x、禮”在先秦儒家看來,是“人性善”或人的道德屬性的集中概括和體現,因而,中國刑律的儒家化本質上也可以概括為中國刑律“人性化”或說更加符合人性的過程??剂恐袊搪傻摹叭诵曰边^程,離不開以下要點:是否把人作為人而不是把人作為“物”等觀;強調人性的踐行是家國治亂的根本,君子的修身以及在人倫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實踐是實現家國大治的基礎;宗法家族內部的穩(wěn)定是家國和天下穩(wěn)定基礎,寓家國政治于社會倫常生活之中;立君上之勢,是為了保民安民,君也應接受禮法約束;君臣之間是由禮義道德規(guī)范的相互關系;德禮之治是為政之本,政刑是實現德禮之治的補助手段。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代齊儒學,已基本脫離了先秦儒學的傳承系統(tǒng)。雖然董仲舒名義上打著儒家的旗號,但董仲舒思想體系的實質是對齊學鄒衍陰陽五行說的傳承和發(fā)展。如果從董學一脈“齊儒學”的思想體系出發(fā),中國刑律儒家化的標準主要有三條:把皇權或王權神圣化并置于禮法約束之外;把君臣關系單向化和絕對化,臣下完全依附或順從君主,把天下公權力完全歸于君主或國王一人;按五行設官施政,這包括按五行相生相勝關系處理或規(guī)范國家權力或官僚體系,按五行的性質規(guī)范和約束政府行為或國家權力的行使??梢?,中國刑律儒家化規(guī)范性標準實際上有兩套:一是先秦儒家(魯學)的“人性化”的標準;二是董仲舒“儒學”(齊學)的“天命化”標準。從漢到唐中國刑律的變化,有兩個大體的脈絡,一是漢代齊儒學所倡揚的“孝”,也就是“父為子綱”,不僅實現了刑律化,而且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和落實。二是周禮的“刑不上大夫”,在漢文帝后不斷得到伸張和強調,并最終通過“議、請、減、贖、當、免”制度得到了實現。中國刑律這個時期的這兩種變化,可以概括為“仁”化和“禮”化。前者為“親親”之“孝道”的刑律化;后者為“尊尊”之“忠道”的刑律化。不過這里的“仁”和“禮”,“親親”和“尊尊”,不是先秦儒家的“仁”和“禮”或“親親”和“尊尊”,而是漢代齊儒學的“仁”和“禮”或“親親”和“尊尊”。漢代齊儒學的所謂“親親”,所謂“孝”是“父為子綱”,兒子對父親的絕對的順從。父親的“仁”,如天之仁一樣,只要生養(yǎng)了你,你就要順從父志或父意而不可違拗之,更不可犯上侵害父權。漢代齊儒學的“忠”是“君為臣綱”,只有對皇權的服從,一心一意服務于皇權,為皇權效力并做出成就來,才可以享受由皇權派生的各種特權。所謂“刑不上大夫”,本質上是“刑不上皇權”。漢代齊儒學的“禮”是維護皇權絕對至高無上不可侵犯的等級秩序。君臣之間是一種由皇權一統(tǒng)派生的共同維護君主專制秩序的關系。君主的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誰違背了君主的意志就是不順天命,罪當誅伐。從漢到唐中國刑律發(fā)生的變化,實質是漢代齊儒學提倡并被皇權認同得到獨尊的“儒術”的不斷刑律化的過程。漢代齊儒學的思想落實到制度層面,圣王的前提就丟掉了,實質就剩下皇權一統(tǒng)和君主獨裁,就是“君為臣綱”、皇權神圣不可侵犯?!案笧樽泳V”以及“夫為妻綱”不過是在皇權神圣不可侵犯原則下對宗法社會親情秩序的規(guī)范。而這種規(guī)范一方面使冷冰冰的刑律更符合世俗社會的倫理親情,一方面也為皇權獨裁確立了深厚而廣泛的社會倫理秩序的基礎。由“孝”而“忠”,由“仁”而“禮”,這就是中國刑律從漢到唐變化的深層邏輯。一部中國刑律,說到底,本質上就是維護皇權神圣不可侵犯的刑律。所以,從經驗的意義上,我們可以把中國刑律從漢到唐的歷史演進或變化過程概括為:漢代齊儒學的由“孝”而“忠”的刑律化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