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說明
一、有關合同法的問題
(一)《合同法》總則
1.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上蓋章,合同是否成立?
2.改變了貨物的規(guī)格的回函是不是承諾函?這樣的回函能否使合同成立?
3.發(fā)出的訂貨單因報價略高,能否撤回修改?
4.未遲發(fā)但是遲到的承諾是否有效?
5.在訂立合同中,給對方造成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6.在訂立合同時,對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能否進行修改?
7.代理人超越代理權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是否有效?
8.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應否承擔合同責任?
9.合同于何時生效?什么情形下將導致合同無效?若合同被確認無效應如何處理?
10.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是否影響合同的成立?若不影響應按何種價格履行合同?
11.如果合同中對質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費用的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如何確定?
12.如果依約定應先履行義務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另一方是否也可以不履行或相應不履行其合同義務?
13.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可以修訂、補充?
14.因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能否經催告后提出解除合同?
15.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未經催告對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16.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是否一定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17.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能否免除其違約責任?
18.違約方賠償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后,是否就可以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
19.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利潤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20.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比例或金額,在一方違約時,是否一定按約定的違約金執(zhí)行?
2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兩種違約責任方法能否并用?
(二)買賣合同
22.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由賣方轉移買方?
23.標的物存放在賣方庫房期間因洪水浸泡而造成損失應由哪一方承擔?
24.買方在收到貨物1年后又提出貨物質量異議,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
25.賣方多交付貨物,買方多收時,應否對多收部分付款?付款的價格應如何確定?
26.憑樣品交貨的,若樣品有質量問題,而交付的貨物與樣品相同時,買方能否提出異議?
27.試用買賣的,試用期滿時試用人未作表示的,是視為購買還是不購買?
28.分批交貨的,若其中一批貨物不符合約定,買方是否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借款合同
29.貸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抵押?哪些財產可以提供財產抵押?
30.貸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將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
31.借款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32.未約定借款期限時,借款人何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
33.自然人之間未約定支付利息的,應如何確定利息?
(四)租賃合同
34.租賃物在租賃使用期間受損,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
35.租賃物使用期間,應當由哪一方負責維修?
36.租賃物在租賃期間轉讓的,原租賃合同是否繼續(xù)有效?承租人是否有優(yōu)先購買權?
37.承租人能否自行轉租租賃物?
(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38.總承包人是否可以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他人?分包以后如何向發(fā)包方承擔責任?
39.發(fā)包方行使檢查權時,對承包方違約沒有制止,可否要求賠償全部違約損失?
40.因發(fā)包方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而造成工程延期的,承包人是否承擔責任?
41.發(fā)包方不能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是否可以工程抵款?
42.工程未經驗收.能否交付使用?
(六)融資租賃合同
43.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相比有什么特點?
44.出租方作為買賣合同中的買方能否同意賣方延期交付標的物?
45.賣方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是否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
46.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是否可以包括合理的利潤?
47.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人應否承擔責任?
48.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是否可以歸承租方所有?
(七)運輸合同
49.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要求增加運輸費用或者票款的,托運人或乘客是否可以拒絕?
50.客運合同何時成立?
51.承運人對免票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是否應承擔賠付責任?
52.承運人對運輸途中貨物的霉爛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53.托運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能否將承運的貨物扣留?
54.在托運人將要運輸?shù)呢浳锝桓督o承運人之后,托運人是否可以要求中止運輸?
(八)承攬合同
55.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攬合同包含了哪些合同類型?
56.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5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攬人承攬期間遭到雨淋,承攬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8.定作人未按約定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可以留置?
59.定作人能否在承攬合同訂立之后隨時解除合同?
(九)倉儲合同
60.倉儲合同訂立后,存貨人能否以未交付保管物而認定合同未成立?
61.倉儲貨物入庫后發(fā)現(xiàn)倉儲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保管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2.存貨人將倉單背書轉讓給第三人,保管人是否應向第三人交付倉儲物?
63.存貨人提前提取倉儲物,是否可以要求減少倉儲費?
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律問題
64.城鎮(zhèn)的居民是否可以依法承包經營農村的土地?
65.土地承包應采取何種方式和形式?承包期應為多少年?
66.土地承包期應如何確定?
67.結婚后已經不在本地居住的婦女,其承包的土地能否收回?
68.承包人在承包土地后能否將承包的土地轉讓和轉包?
69.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的糾紛,應依法通過什么方式解決?
三、有關企業(yè)承包、租賃的法律規(guī)定
70.企業(yè)承包經營的形式是什么?
71.非本企業(yè)職工或非本村村民是否可以承包經營企業(yè)?
72.企業(yè)承包后是否可以改變企業(yè)的所有制和經營方向?
73.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期內擅自關閉企業(yè),終止經營的應否承擔責任?
74.未清償債務的承包企業(yè),發(fā)包方收回后解散的,發(fā)包方應否對承包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5.什么是企業(yè)租賃經營合同?
76.企業(yè)租賃經營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附)企業(yè)租賃經營合同案例
四、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
77.什么是經濟糾紛?經濟糾紛發(fā)生后應通過何種方法解決?
78.什么是和解?和解解決經濟糾紛方法的優(yōu)點有哪些?
79.一方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能否和解?
80.什么是調解?一方不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能否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1.什么是仲裁?什么條件下可以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經濟糾紛?
82.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另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受理?
83.一方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
84.當事人申請仲裁后,能否自行和解撤回仲裁申請?
85.經濟糾紛的一方當事人若拒不到庭或未經允許中途退庭的,仲裁機構能否依法裁決?
86.什么是訴訟?訴訟與仲裁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兩種方法有何不同之處?
87.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經濟案件?
88.合同當事人應到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89.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采取什么辦法?
90.法院在訴訟中進行調解而制作的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反悔的能否要求法院重新判決?
附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附2 北京市××區(qū)農村養(yǎng)殖業(yè)承包合同書
附3 北京市××區(qū)農業(yè)租賃經營合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