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發(fā)布第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了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這是我國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國公司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頒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此后分別于1999年、2004年作了個別條款的修改。它的頒布施行,對于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國有企業(yè)改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有必要對公司法進行修改。修訂后的公司法,共13章、219條,對公司的種類、設立條件、設立登記、內部組織機構、財務會計、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了全面的規(guī)定。特別是根據(jù)十多年來的實踐,對規(guī)范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保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等作了新的、更具操作性的規(guī)定,為公司制度的良性運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根據(jù)。為了配合新修訂的公司法的宣傳、學習、貫徹,全國人大、國務院、最高法院以及部分法學院校的專家、學者編寫了本書,對修訂后的公司法的各項規(guī)定,進行了全面的闡釋。同時收入了現(xiàn)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便于廣大讀者查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