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0年8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