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在世界上已源遠流長。早在1803年的馬柏里訴麥迪遜案中,美國就正式確立了憲法訴訟制度,以此來捍衛(wèi)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原始權利。英國則秉承資產階級革命的傳統(tǒng),議會一直在行使憲法訴訟的審判權。法國和德國雖然正式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時間相對較晚,卻也早在19世紀中后期就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到了20世紀初,這種嘗試和探索則變得更加明確,而當法國和德國正處地探索的征途中時,奧地利卻出人意料地走在了他們的前面。1920年,奧地利利率先在歐洲大陸建立了憲法法院,從而開創(chuàng)了“凱爾森”模式的憲法訴訟制度。本書收集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西班牙和瑞士等20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的402個憲法訴訟的案例,并逐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