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舊版基礎上適當補正,變動幅度極大,不少課題幾與全面改寫無異,乃以新訂稱之;并因經此補訂,其篇幅較大,爰分上下二冊出版;上冊主要包括債之發(fā)生及債之標的。本書體例,固大體維持舊版風貌,但與舊版風格仍頗有不同。邱聰智,1946年9月19日生子臺灣省嘉義縣。畢業(yè)于臺灣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輔仁大學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從事研究工作。法官、律師。主要著作有:《公害法原理》、《民法概要》(合著)?!睹穹▊幫▌t》、《債法各論》。本書在舊版基礎上適當補正,變動幅度極大,不少課題幾與全面改寫無異,乃以新訂稱之;并因經此補訂,其篇幅較大,爰分上下二冊出版;上冊主要包括債之發(fā)生及債之標的。本書體例,固大體維持舊版風貌,但與舊版風格仍頗有不同。其中,應特別提出說明者有四:(1)從方法論之反省,加強債總重大爭議問題之評論意涵;(2)嚴謹法律解釋之脈絡探索及體系構成;(3)法學方法,特別是目的論解釋與類推適用之推敲酌量及妥慎援用;(4)對“臺灣地區(qū)民法”債編修正成果之仔細省察及具體檢討。希望以此四者,協(xié)助讀者逐漸進窺債法殿堂。對于“臺灣地區(qū)民法”債編修正條文,本書批評頗多,誠愿以一愚淺見,公諸于世,或可助益?zhèn)w制之精確完美于萬一而己。然而,駑鈍淺陋如愚,主觀偏失誤漏,多所難免。敬祈海內先進、師友賢達,諒解之余,仍愿多賜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