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教育論》首先用全面的人性觀界定了哲學和教育學意義上的幸福概念,認為幸福是人的生理幸福、心理幸福和倫理幸福的辯證統(tǒng)一,是人性得到肯定時的主觀感受;然后提出幸福與教育具有天然的內在聯(lián)系,幸福是教育的終極目的,是“個人本位論”和“社會本位論”得以健康統(tǒng)一的價值標準;接著,作者用豐富的實踐材料揭示并批判了當代教育忘記、違背、傷害學生幸福生活的現(xiàn)象,并用幸福教育理念對一些教育改革實驗作了理性的反思;最后,用新的幸福教育觀從知情統(tǒng)一的智育、身心統(tǒng)一的體育、自我擴展的德育、幸福能力、教師的幸福等方面深入地探討了幸福教育的體系,提出了一系列新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