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國行政主導型模式在理論與政策上早已確立,而且行政指導在行政管理實踐中也功效不俗,但就目前而言,無論是實踐經驗以及與之基本相適應的理論研究都不無遺憾地顯示:行政指導并非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重心。自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行政法學界主流一直在有意識地進行著行政法學研究熱點的更替,但迄今為止,行政指導只處于行政法學研究范疇的邊緣地帶。顯然,這極不正常。與行政指導必將成為現(xiàn)代(中國)政府施政的中心相適應,行政指導也應該成為行政法學界研究、探討的中心,這是經濟發(fā)展與行政管理的實踐對中國年輕的行政法學界提出的迫切要求。行政法學界疏于研究、探討行政指導制度,原因可能很多,其是由對宏觀調控與行政指導二者關系的模糊認識造成的。政府宏觀調控行政行為,通常是指中央人民政府依據憲法與法律的規(guī)定,調節(jié)和控制宏觀經濟運行的行政行為。